于浩与九台市人民法院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9 01:00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九民初字第2882号

原告于浩,男,1982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九台市南山街天桥委8组。

被告九台市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徐建侠,院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浩与被告九台市人民法院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浩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浩的撤诉申请。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金 威

二0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杨春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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