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玉录与长春市金世纪商品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张唤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9 01:00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宽民初字第1080号

原告冯玉录,现住长春市二道区。

被告长春市金世纪商品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世纪广场南150米。

法定代表人李英,总经理。

被告张唤春,现住长春市南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玉录与被告长春市金世纪商品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张唤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张唤春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要求冯玉录腾迁、返还房屋。因其没有在指定期限交纳相应案件受理费,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张唤春撤回反诉请求处理。

审 判 长  张尔航

代理审判员  陈 双

人民陪审员  杨翠杰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岳 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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