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宽民初字第2404号
原告方某某,现住长春市宽城区。
被告李某某,现住长春市宽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方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方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张尔航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岳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