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某与被告姚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9 01:01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九民初字第3562号

原告高飞飞,女,1984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九台市苇子沟镇小苇村3组。

被告姚远,男,1992年4月26日生,汉族,无业,住九台市苇子沟镇小苇村3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飞飞与被告姚远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飞飞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飞飞的撤诉申请。

代理审判员  金 威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杨春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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