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增加与王玉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文 /
2016-07-19 01:01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年九民初字第2811号

原告苗增加,男,1954年6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九台市。

身份证号:×××。

被告王玉娟,女,196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九台市。

身份证号:×××。

委托代理人刘明哲,九台市九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苗增加诉被告王玉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吕晓红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苗增加与被告王玉娟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明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苗增加诉称,2008年4月4日,被告丈夫满国庆为经商自原告处借款2万元,约定月息3分,2008年8月4日本息一次付清。期满不能还款,被告愿以房屋作为抵押延续借款。该事实有被告出具的字据为凭。现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款,被告一拖再拖,致使原告的债权受到侵害。故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人民币2万元,并自2008年4月4日起按年息三分偿付利息损失至给付日止;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王玉娟辩称,我没有向原告借款,是满国庆赌博借款,是非法借贷,不应受法律保护。

经审理查明,被告王玉娟与满国庆系夫妻关系,满国庆于2014年10月25日去世。满国庆在2008年4月4日前在原告处借款2万,约定月息3分。因未如期给付,2008年4月4日,满国庆为原告出具字据,约定2008年8月4日给付欠款,如不能如期给付,用小区或现住房屋产权证做抵押。此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夫妻未偿还此款。为此原告来院告诉主张权利。被告为其主张未提供充分证据。满国庆的遗产继承人除被告外还有被告之子满云龙,满云龙明确表示放弃对满国庆的遗产继承。

本院认为,被告满国庆自原告处借款,有其为原告出具的借据在卷为凭。该借款发生时为被告夫妻存续期间。被告为其主张未提供充分证据,为此不能认定借款系满国庆个人非法借贷,应认定系被告夫妻共同所欠。现满国庆已去世,原告主张权利,被告应及时还款付息。但约定的月息3分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予以保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七条、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玉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苗增加欠款本金2万元及此款自2008年4月4日始至本判决生效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吕晓红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岳国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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