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中国与郭美玲、陈凤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九民初字第3230号
原告尹中国,男,1976年4月25日生,汉族,住九台市。
被告郭美玲,女,1985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九台市。
被告陈凤波,男,1975年6月1日生,汉族,住九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尹中国与被告郭美玲、陈凤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尹中国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尹中国的撤诉申请。
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金 威
二0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杨春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