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与王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文 /
2016-07-19 01:02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九民初字第1602号

原告李某某,男,1985年3月8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九台市。

委托代理人李殿瑞,男,1958年8月4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九台市。

被告王某某,女,1981年11月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九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连生

代理审判员  金 威

人民陪审员  姜树达

二0一五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赵 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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