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九台市地方税务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九民初字第569号
原告吉林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远达大街3706号。
法定代表人赵起,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莹,吉林金可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九台市地方税务局,住所地九台市新华大街67号。
法定代表人王文礼,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文才,九台市地方税务局科长原办公室主任。
原告吉林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九台市地方税务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金威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莹与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张文才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1月11日,九台市龙嘉镇人民政府向原告支付壹佰玖拾壹万元为被告购买座落于该镇龙嘉新城B6栋房屋。同年9月,原告为被告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2012年末,被告与原告解除买卖合同,将房屋退还原告。2012年12月26日,原告将购房款返还。至此,原、被告双方买卖合同已解除。但被告不配合原告办理房屋更名过户手续。因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涉案房屋,并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屋更名过户手续等。
被告九台市地方税务局辩称,原告所述属实,同意协助原告办理房屋更名过户,但不承担相关费用。
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11日,九台市龙嘉镇人民政府向原告支付人民币1,910,000.00元为被告购买原告开发的龙嘉新城B6栋房屋。原、被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同年9月,上述房屋登记在被告名下,产权证号为九房权证字第2010003974号。2012年12月,原、被告及九台市龙嘉镇人民政府协商解除了涉案房屋买卖,即被告已将房屋返还给原告,原告已将价款返还给九台市龙嘉镇人民政府。但涉案房屋仍登记在被告名下。
庭审中,原告表示同意承担诉讼费及办理房屋更名费用。
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被告应协助原告办理房屋更名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九台市地方税务局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协助原告吉林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登记在被告名下的涉案房屋(产权证号为九房权证字第2010003974号)更名过户到原告名下。
案件受理费10950.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金 威
二0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杨春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