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明与董明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9 01:03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九民初字第2360号

原告刘海明,男,1980年9月28日生,汉族,无业,现住九台市。

被告董明园,男,1990年10月3日生,汉族,无业,现住九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海明诉被告董明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海明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海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海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00元,减半收取38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金凤鑫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 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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