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玉香与田宇、贲立岩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9 01:03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九民初字第1760号

原告高玉香,女,1966年1月2日生,汉族,现住九台市。

被告田宇,男,1982年6月7日生,汉族。

被告贲立岩,身份不详,地址不详。

被告王富礼,身份不详,地址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玉香诉被告田宇、贲立岩、王富礼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玉香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高玉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玉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金凤鑫

二○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李 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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