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与陆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9 01:04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绿民一初字第995号

原告张某某,男, 1947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

被告陆某某,女,1943年1月1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2015年10月3日死亡。本院认为,离婚案件一方死亡的,应裁定案件终结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诉讼。

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闫雪莲

代理审判员  刘儒铭

人民陪审员  于 瑾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姜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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