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井东与齐凤荣、李春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九民初字第2053号
原告王井东,男,1979年8月18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九台市。
被告齐凤荣,女,1985年3月1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九台市。
被告李春波,男,1974年2月9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九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井东与被告齐凤荣、李春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井东撤诉。
代理审判员 姜丽凤
二0一五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岳国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