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同忱与吉林省绿春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9 01:04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九民初字第1737号

原告夏同忱,男,1962年10月21日生,汉族,农民,地址:农安县.

被告吉林省绿春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九台市隆山镇。

法定代表人李华,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夏同忱诉被告吉林省绿春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夏同忱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同忱撤回起诉。

代理审判员  姜丽凤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岳国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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