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晓华与李廷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9 01:06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绿民二初字第1130号

原告马晓华,女,1974年2月10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告李廷伟,男,1982年2月17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农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晓华诉被告李廷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晓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71.00元减半收取1235.50元,由原告马晓华负担。

审判员  杨立春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赵 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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