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东华与吉林省吉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吉鹏分公司、吉林省吉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9 01:06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绿民二初字第950号

原告牛东华,男,1976年8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

被告吉林省吉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吉鹏分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泰来街轻铁湖西花园18栋104室。

法定代表人王全敏。

被告吉林省吉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净月开发区博说路仁德小区1号楼103室。

法定代表人任海钊。

本院在审理原告牛东华诉被告吉林省吉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吉鹏分公司、吉林省吉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不准确,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牛东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46.00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春明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赵 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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