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东文与尹航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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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9 01:09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长民五终字第4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东文,男,汉族,1970年1月30日生,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尹航,男,汉族,1986年12月16日生,住长春市南关区。

上诉人张东文因与被上诉人尹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9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张东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张东文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太云

审 判 员  高 心

代理审判员  白 雪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竭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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