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军与白城市引嫩入白工程建设管理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7-19 01:11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镇坦民初字第75号

原告:任安军,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柴庆,吉林高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城市引嫩入白工程建设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于永泉,系该管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苏礼,镇赉县镇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安军诉被告白城市引嫩入白工程建设管理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任安军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任安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任安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50元,由原告任安军负担。

审 判 长  李咏华

人民陪审员  阚成良

人民陪审员  李有平

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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