树才与艾长贵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7-19 01:11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镇坦民初字第73号

原告:林树才,男,汉族。

被告:艾长贵,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树才诉被告艾长贵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树才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树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林树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林树才负担。

审判员  李咏华

二0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 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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