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7-19 01:12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镇坦民初字第82号

原告:李某某,女,汉族。

被告:刘某某,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咏华

二0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 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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