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成君与孙成印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7-19 01:12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镇坦民初字第53号

原告孙成君,男,汉族。

被告孙成印,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成君诉被告孙成印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成君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成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孙成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孙成君担。

代理审判员  李咏华

二0一五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 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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