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德会与孙四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7-19 01:12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镇坦民初字第97号

原告辛德会,男 ,汉族。

被告孙四海,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辛德会诉被告孙四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辛德会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辛德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辛德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辛德会负担。

审判员  李咏华

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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