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丽梅与张满达、王永旭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7-19 01:12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镇坦民初字第29号

原告陈丽梅,蒙古族。

被告张满达,男,蒙古族。

被告王永旭,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丽梅诉被告张满达、王永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丽梅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丽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丽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元,由原告陈丽梅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李咏华

二0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 越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