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国权与王丽静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7-19 01:12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镇坦民初字第44号

原告梁国权,男,汉族。

被告王丽静,女,蒙古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国权诉被告王丽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国权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梁国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梁国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梁国权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李咏华

二0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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