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守东与丛柏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镇坦民初字第21号
原告张守东,男,汉族。
被告丛柏明,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守东诉被告丛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守东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守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守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元,由原告张守东负担。
审判员 王正刚
二0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张 越
(2015)镇坦民初字第21号
原告张守东,男,汉族。
被告丛柏明,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守东诉被告丛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守东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守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守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元,由原告张守东负担。
审判员 王正刚
二0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张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