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第11号朱丽洁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9 01:13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镇坦民初字第11号

原告朱某某,女。

法定代理人朱某某(系原告朱某某之妹),女。

被告丁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丁某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李咏华

二0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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