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第13号邵秀芝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镇坦民初字第13号
原告邵某某,女。
被告李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邵某某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邵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2元,由原告邵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正刚
二0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越
(2015)镇坦民初字第13号
原告邵某某,女。
被告李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邵某某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邵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2元,由原告邵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正刚
二0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