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与任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7-19 01:13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镇坦民初字第67号

原告张某某,男,汉族。

被告任某某,女,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正刚

二0一五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张 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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