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与任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镇坦民初字第67号
原告张某某,男,汉族。
被告任某某,女,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正刚
二0一五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张 越
(2015)镇坦民初字第67号
原告张某某,男,汉族。
被告任某某,女,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正刚
二0一五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张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