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第29号陈丽梅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9 01:13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镇坦民初字第29号

原告陈某某,女。

被告张某某,男。

被告王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李咏华

二0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 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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