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第29号陈丽梅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镇坦民初字第29号
原告陈某某,女。
被告张某某,男。
被告王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李咏华
二0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