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庆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一审裁定书
吉 林 省 镇 赉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镇坦民保字第1号
申请人白城市诚信农机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立军,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许庆海。
申请人白城市诚信农机贸易有限公司因被申请人许庆海欠其车款71000元,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许庆海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赉坦途分理处账号中的71000元存款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联合收割机一台作为担保(号牌号码为:“吉08-00583”),保证承担因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许庆海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赉坦途分理处账号中的71000元存款予以冻结。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正刚
代理审判员 李咏华
人民陪审员 李有平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