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第46号张志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9 01:14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镇坦民初字第46号

原告张某,男。

被告张某某,男。

被告张某江,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张某某、张某江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王正刚

二0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 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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