佟延超与田春梅、佟志宇、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九站街道新立村村民委员会相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9 01:14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吉中民一终字第5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佟延超,男,1965年4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昌邑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春梅,女,1969年4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昌邑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佟志宇,男,1967年3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昌邑区。

原审第三人: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九站街道新立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吉林市。

法定代表人:邵忠宝,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

上诉人佟延超因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4)昌民一初字第11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佟延超于2015年5月22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佟延超在二审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佟延超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佟延超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卢亚城

代理审判员  孙 伟

代理审判员  刘欣莹

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姜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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