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第53号孙成君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镇坦民初字第53号
原告孙某某,男。
被告孙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孙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孙某某担。
代理审判员 李咏华
二0一五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 越
(2015)镇坦民初字第53号
原告孙某某,男。
被告孙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孙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孙某某担。
代理审判员 李咏华
二0一五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