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第1号某某公司诉徐某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镇坦民初字第1号
原告某某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许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某某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87元,由原告某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正刚
二0一五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张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