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第43号梁某某诉齐某某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镇坦民初字第43号
原告梁某某,男。
被告齐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诉被告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某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梁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梁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正刚
二0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 越
(2015)镇坦民初字第43号
原告梁某某,男。
被告齐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诉被告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某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梁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梁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正刚
二0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