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琳与吉林市晟兴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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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9 01:15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吉中民一终字第76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琳,男,1980年2月23日生,汉族,吉林市晟兴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住吉林市船营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市晟兴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市丰满区。

法定代表人:秦志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志学,吉林寒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琳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一初字第3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琳于2015年9月2日自愿申请撤回本案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琳在二审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琳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王琳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卢亚城

代理审判员  陈 卓

代理审判员  刘欣莹

二O一五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赵春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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