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马广玉与被上诉人陈福身体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9 01:15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吉中民一终字第9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广玉,男,1967年8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磐石市朝阳山镇大一步村大一步屯。公民身份号码 220223196708284218。

委托代理人:孔祥发,吉林松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福,男,1963年4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磐石市朝阳山镇大一步村大一步屯。公民身份号码 220223196304194216。

委托代理人:陈强,1972年9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磐石市朝阳山镇大一步村大一步屯。公民身份号码 220223197209094211。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马广玉与被上诉人陈福健康权纠纷一案中,上诉人马广玉向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5日作出驳回马广玉诉讼请求的行政判决后,马广福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28日立案,现该案正在审理中因本案需等待该案的审理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石 刚

代理审判员  孙 伟

代理审判员  刘欣莹

二○一五年三月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 蕾

(此件共2页,印1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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