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杨甲与被上诉人钟立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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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9 01:16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吉中民一终字第9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甲,男,汉族,1982年5月3日生,住吉林市船营区。

委托代理人: 郭百惠,吉林恒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钟立华,男,1953年12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龙潭区。

委托代理人:庞巍,吉林鸣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杨甲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2014)龙民一初字第3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基本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本案的公正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2014)龙民一初字第38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石 刚

代理审判员  孙 伟

代理审判员  刘欣莹

二○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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