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某某与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9 01:16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初字第1604号

原告盛某某。

被告杜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盛某某诉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盛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结案时全部退回。

审判员  姚继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馨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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