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淑云与于晓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9 01:16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初字第2265号

原告(反诉被告)卢淑云。

被告(反诉原告)于晓丽。

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淑云诉被告于晓丽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卢淑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卢淑云自愿负担(已付)。

审判员  姚继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馨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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