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管艳芹与上诉人王凤云健康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9 01:16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吉中民一终字第81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管艳芹,女,汉族,1967年7月5日生,农民,住吉林省永吉县。

委托代理人:董立军,昌邑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志愿者。

委托代理人:张庆国,系管艳芹丈夫,男,汉族,1966年10月24日,吉林省永吉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凤云,女,满族,1957年4月15日生,农民,住吉林省永吉县。

委托代理人:洪枢,永吉县北大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管艳芹、王凤云因健康权纠纷一案,均不服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15)永民一初字第3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本案的公正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15)永民一初字第35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卢亚城

代理审判员  陈 卓

代理审判员  刘欣莹

二○一五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丹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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