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管艳芹与上诉人王凤云健康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吉中民一终字第81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管艳芹,女,汉族,1967年7月5日生,农民,住吉林省永吉县。
委托代理人:董立军,昌邑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志愿者。
委托代理人:张庆国,系管艳芹丈夫,男,汉族,1966年10月24日,吉林省永吉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凤云,女,满族,1957年4月15日生,农民,住吉林省永吉县。
委托代理人:洪枢,永吉县北大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管艳芹、王凤云因健康权纠纷一案,均不服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15)永民一初字第3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本案的公正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15)永民一初字第35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卢亚城
代理审判员 陈 卓
代理审判员 刘欣莹
二○一五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丹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