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郭泉与被上诉人衣柏霖、戴立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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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9 01:16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吉中民一终字第6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泉,男,1987年6月28日生,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衣柏霖,男,1993年7月1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

委托代理人:衣洁晶,男,1967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吉林市丰满区。

原审被告:戴立新,女,1966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

上诉人郭泉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4)昌民一初字第13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衣柏霖以双方已庭外自行达成合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8月6日自愿申请撤回原审起诉,该申请已经取得上诉人郭泉及原审被告戴立新同意。

本院认为,衣柏霖作为原审原告,在二审诉讼中自愿撤回其在原审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且经本案其他当事人同意,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4)昌民一初字第1304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被上诉人衣柏霖撤回原审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上诉人衣柏霖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郭泉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石 刚

代理审判员  孙 伟

代理审判员  刘欣莹

二○一五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陈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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