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凤霞与姚振辉、唐友兰、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初字第2428号
原告刘凤霞。
被告姚振辉。
被告唐友兰。
被告张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凤霞诉被告姚振辉、唐友兰、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凤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结案全部退回。
审判员 姚继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馨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