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凤霞与姚振辉、唐友兰、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9 01:17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初字第2428号

原告刘凤霞。

被告姚振辉。

被告唐友兰。

被告张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凤霞诉被告姚振辉、唐友兰、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凤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结案全部退回。

审判员  姚继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馨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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