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胡广亮与被上诉人吉林市晟兴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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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9 01:17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吉中民一终字第76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广亮,男,1979年12月9日生,汉族,吉林市晟兴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住吉林市丰满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市晟兴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吉林市丰满区。

法定代表人:秦志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志学,吉林寒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胡广亮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一初字第3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胡广亮以同意原审判决为由,于2015年9月7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上诉人胡广亮在二审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胡广亮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胡广亮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卢亚城

代理审判员  陈 卓

代理审判员  刘欣莹

二○一五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陈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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