佟佩军与诉姚桂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9 01:18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初字第1586号

原告佟佩军。

被告姚桂英。

本院在审理原告佟佩军诉被告姚桂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佟佩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佟佩军撤回对被告姚桂英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10元,结案全部退回。

审判员  姚继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杨馨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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