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甲与艾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9 01:18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初字第1223号

原告张某甲。

法定监护人张某乙。

委托代理人黄娜,东丰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艾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艾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结案全部退回。

审判员  姚继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杨馨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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