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福霞与魏凤梅、张国良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9 01:18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初字第1835号

原告卢福霞。

委托代理人沈素艳,东丰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魏凤梅。

被告张国良。

本院在审理原告卢福霞诉被告魏凤梅、张国良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卢福霞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卢福霞撤回对被告魏凤梅、张国良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81元,结案全部退回。

审判员  姚继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杨馨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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