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福霞与魏凤梅、张国良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初字第1835号
原告卢福霞。
委托代理人沈素艳,东丰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魏凤梅。
被告张国良。
本院在审理原告卢福霞诉被告魏凤梅、张国良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卢福霞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卢福霞撤回对被告魏凤梅、张国良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81元,结案全部退回。
审判员 姚继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杨馨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