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9 01:18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初字第1207号

原告姚某某。

被告张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某某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姚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结案全部退回。

审判员  姚继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馨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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