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文才与东丰县二龙山乡丰山村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初字第1215号
原告王文才。
被告东丰县二龙山乡丰山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杨立富,系丰山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树林,系丰山村委会会计。
委托代理人庄贵永,系丰山村委会治保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才诉被告东丰县二龙山乡丰山村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诉称被告不作为,导致原告享有承包经营权的土地被他人耕种,要求被告返还土地并赔偿损失。被告辩称争议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属于原告。因争议的土地需要确权,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应由有关部门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文才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65元,结案退还给原告王文才。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陈亚荣
审判员 姚继生
审判员 王忠林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郭爱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