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翠华与詹纪发、詹广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初字第1834号
原告杨翠华。
被告詹纪发。
被告詹广山。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翠华诉被告詹纪发、詹广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翠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结案全部退回。
审判员 姚继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杨馨蕊
(2015)东民初字第1834号
原告杨翠华。
被告詹纪发。
被告詹广山。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翠华诉被告詹纪发、詹广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翠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结案全部退回。
审判员 姚继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杨馨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