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明军与宋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东民初字第1178号
原告陈明军。
被告宋艳。
原告陈明军诉被告宋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姚继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陈明军、被告宋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明军诉称,2014年3月4日刘辉找我说王吉(被告丈夫)借钱,自己给担保。我不认识王吉,信任担保人所以借了20000元。我在那丹伯邮局将现金20000元交给担保人,刘辉、刘立志、赵树友、石国庆在场,当时刘立志书写的借条,刘辉、王吉在条上签字,约定年利1.2分。后我找担保人索要借款,担保人找被告催要。被告不承认借款事实,故诉讼要求被告给付欠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2400元。
被告宋艳辩称,我和王吉系夫妻关系,王吉2014年4月病故,有病期间没有任何债权人来要过钱,我根本不知道欠款的事。王吉经常在外赌博,夜不归宿,他所有的外债我都不知道。原告这笔欠款我不知道,我没有偿还能力,王吉去世后什么都没给我留下,我不能偿还,应当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1、借条一张;2、证人刘辉、刘立志、赵书友、石长春的出庭证言。
被告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遗嘱一份。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4日被告丈夫王吉向原告借款20000元,出具借条一张,约定年利1.2分,王吉在借款人处签字,刘辉在担保人处签字,当时那丹伯邮局局长刘立志执笔书写的借条,在场人还有赵书友、石长春,经刘立志手,原告将钱交给了王吉。王吉立下遗嘱,主要内容有将坐落于宏达小区73平方米住房归被告所有,外债50000元由被告偿还。王吉病故后原告通过担保人向被告催要此款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还款。被告称自己对此笔借款不知情,不应偿还。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的丈夫王吉生前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条,当时在场人有多人出庭作证,应当认定借款事实存在,合法有效。法律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被告继承了王吉的遗产,应当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外债,即被告宋艳应当承担偿还责任。被告抗辩遗嘱上未写明此笔债务,并不能否认债务的客观存在,抗辩其丈夫经常赌博,没有事实依据,其观点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宋艳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陈明军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24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宋艳负担(与给付款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姚继生
二○一五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杨馨蕊